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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审计

审计调整是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或重大审计差异进行的调整。审计差异调整事项在审计工作底稿中通常都是以会计分录的形式反映,且汇总为审计差异调整表一并反映。审计差异调整表是注册会计师编制试算平衡表和代编经审计的会计报表的重要基础。
审计调整特点
1.调整主体的双重性。审计调整的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在为取得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数据而编制试算 平衡表时对审计前会计报表进行的调整;二是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对账务进行的调整。调整主体不同,相应地其调整处理也不相同。
2.调整性质的非强制性。审计调整是注册会计师履行的一项建议职责,调整与否的决定权在被审计单位。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调整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3.调整事项的重要性。对于不重要的事项,包括审计差异事项,被审计单位可以不予调整或作简化调整,注册会计师则可以不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或在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的情况下也无需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4.调整范围的确定性。审计调整有其特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范围。凡审计认定与被审计单位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均属审计调整的内容范围;不论影响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公允反映的事项出现在审计年度(所审会计报表年度)前期、审计年度内还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均属审计调整的时间范围。
5.调整目标的明确性。审计调整的目标很明确,直接围绕所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调整往往只强调结果,而不强调调整过程。相比之下,会计调整还要强调过程,以便在相关账户中留下“轨迹”。
6.调整账表的跨年度性。审计调整通常发生在审计年度之后,此时被审计单位审计年度的账簿记录已经结束,余额已经结转,对于审计调整事项,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建议被审计单位更正账目,只能要求被审计单位在下一年度进行账务处理,并按审计调整重编会计报表。
 
变更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经过初始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发生变动而进行的登记,包括土地权利设定登记,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土地权利人名称、土地用途、地址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当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对被审单位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